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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愛滋人權會客室】愛滋蓄意傳染條例
明知自己為感染者,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、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,致傳染於人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明知自己為感染者,而供血或以器官、組織、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,致傳染於人者,亦同。但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,不罰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危險性行為之範圍,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。
—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21條》
本期的【愛滋人權會客室】,邀你一起討論「愛滋蓄意傳染條例」。現行台灣法律的規範,不僅影響愛滋感染者的性生活,更同時影響著公共衛生與社會對愛滋的印象。社會時常有「愛滋感染者」具有傷害性的錯誤印象。而單方面限制感染者在性的身分告知,是否真為防止疾病傳播的最佳方式?從「愛滋蓄意傳染條例」談起,一起深入了解,關於「我們」在性愛之前,應當知道的臺灣法律現況。從不同案例狀況切入,目前在台灣法律執行的真實狀況。再至新的醫學實證「(經穩定服藥治療)測不到病毒量」等於「不具傳染能力(透過性行為)」,是否可能成為法律修改的契機。
愛滋人權會客室邀請你,一起了解,「我們」的生活。
講師:林宜慧/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
活動日期:
- 第一次團體(現況概述):2020/04/17(五)19:00-21:00
- 第二次團體(互動討論):2020/04/24(五)19:00-21:00
團體地點:線上舉辦,請填寫正確電子信箱,我們將於活動開始前20分寄送「線上會客室網址」。
參與對象:愛滋感染者、感染者伴侶/親屬、愛滋相關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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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報名活動前,請先閱讀活動相關規定須知。